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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北斗产业协同发展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平台名称:中央企业北斗产业协同发展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英文: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Platform of BeiDou Industry,简写:CDBD

第二条平台性质:在国务院国资委指导下,以合作共赢为基础,以融合创新为纽带,由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研究机构共同倡议,自愿发起,依法组织开展北斗产业协同发展的平台。

第三条平台宗旨: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担当央企使命责任、提升北斗核心能力为己任,建立以央企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北斗应用协同发展体系,加快北斗应用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服务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

第四条平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平台所在地(秘书处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平台使命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平台使命

支撑国家北斗应用产业顶层设计与体系策划,深化央企协作创新和共享共赢,联合打造中央企业北斗产业生态体系,不断培育创造新机制、新业态和新模式,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北斗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彰显央企国家责任,支撑和引导国家北斗产业创新发展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第七条主要任务

(一)打造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打造国家级北斗应用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央企之间北斗产业发展状态等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资源、技术资源等各类信息的共享,为央企之间在技术、项目等领域的合作提供保障,充分释放平台互通互融、共建共享、合作发展的效能;建立与政府、军事和重点行业的沟通机制,促进平台企业争取北斗应用领域重大项目、职能授权和政策支持等;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共享平台的有效运转。

(二)深化发展战略研究,提供产业权威指引。依托行业优势和专家资源,开展国家北斗产业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支撑国家北斗应用产业顶层设计与体系策划,提出发展建议;开展中央企业北斗产业生态体系构建及产业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为央企产业结构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决策研究、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引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北斗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三)支撑重大项目牵引,构建有效合作载体。开展政府、战略行业、军事和海外等领域北斗应用推广及产业化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策划,重点开展重大项目的指南论证、项目审查、项目储备库建设等工作,并构建良好的项目合作机制,优先支持成员单位间联合规划论证和组织实施。

(四)吸引产业资本,注入持续发展动力。以现有北斗产业基金为基础,积极争取国家军民融合基金、国家资本金等渠道支持,围绕中央企业北斗产业发展具体情况,挖掘并培育北斗应用的新技术、新服务和优秀项目,优先支持成员单位发展前景广阔的科技创新项目研发和创新团队孵化。

(五)推进央企行业合作,实现共享共赢。发挥央企既有资源优势,强化央企间优势互补和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北斗与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交叉创新、跨界融合,不断创造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国家北斗基础设施和行业服务平台间的信息流转和数据共享、应用的相互集成、运营服务的相互推广,提升用户体验和价值,共同做强做优做大北斗新兴产业增量;促进成员间技术、人才、市场、知识产权、质量认证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和合作。

(六)建立技术合作机制,凝聚融合创新合力。搭建技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国内外北斗产业动态和热点前沿技术,开展学术交流、技术论坛、沙龙研讨、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科技成果评价;推广先进成果,推荐成员单位的优秀经验和应用案例,相互交流和借鉴;组织成员开展产业国际交流和合作;整合科技人才,联合攻关,协同创新,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难题,为北斗产业融合创新、转型升级、规模化应用赋能。

(七)开展标准研究制定,建设北斗应用标准体系。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制定行业应用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安全规范等,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化工作,促进国家北斗应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为产品、技术、服务提供可靠依据,促进北斗应用规范开展,提升应用服务能力与水平,提高行业及参与国际竞争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三章平台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组织机构

平台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成员代表大会是平台最高权力机构,由平台成员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是平台的决策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任职人员为平台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由平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理事单位由平台共同发起单位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专家(技术)委员会为平台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国内卫星导航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央企行业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北斗应用专业领域工作开展的支撑机构,由不同领域北斗应用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织该领域相关单位,落实平台战略部署,开展领域具体工作。每个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成员若干名,由平台理事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秘书处为平台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所在地即为平台所在地。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平台专业工作委员会牵头单位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3年,秘书长单位执行轮值制度。

第九条成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大会由平台秘书长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平台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平台大会临时会议。

(二)成员代表大会职权:

1.审议平台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审议平台管理办法;

4.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5.决定平台重大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平台理事会职责

(一)理事会职责

1.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3.制定平台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议代表大会报告;

4.制定和修订平台管理办法;

5.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6.审议批准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7.审议批准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晋升申请;

8.决定平台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内设机构设立、注销和变动;

9.决定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及人选;

10.决定秘书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11.决定平台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遇有特殊情况,经3名以上理事提议,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全体理事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他理事代行职责。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和变更。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并由理事会确认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接任。

第十一条平台专家(技术)委员会职责

1.对平台发展战略和工作方向给予指导和建议;

2.对平台开展的业务工作给予保障和支撑;

3.参加或主持平台组织的活动;

4.协助或主持平台项目审查、咨询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平台理事会秘书处职责

平台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其管理职能,秘书处是平台成员单位间相互联络和合作的枢纽:

1.执行平台成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平台的日常工作;

2.起草平台年度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

3.负责平台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

4.负责筹备平台成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

5.负责组织开展平台信息发布、成员沟通协调、平台相关活动等平台主要任务和日常工作,促进实现平台宗旨和定位;

6.负责平台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平台成员

第十三条平台成员的条件

(一)平台成员应由与北斗应用产业相关联、在行业处于骨干地位、掌握前沿技术,注重科技创新且取得较好成效,以及对北斗行业应用有潜在、重要、迫切需求的中央企业或国有资本占主导的企业为主体组成;

(二)在北斗应用产业技术研究处于国内一流的专业研究机构和院校

(三)自愿遵守平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普通成员单位

1.获得平台面向全体成员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2.参加平台面向全体成员组织的会议;

3.参加平台面向全体成员组织的活动;

4.根据有关协议,参加平台组织的项目策划、资金支持、联合开发、标准制定、产业推广等业务,使用平台统一品牌;

5.按平台规则,对平台运行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等意见;

6.提出成为平台理事单位的申请;

7.在不影响平台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退出平台;

8.享有平台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单位

1.享有普通成员单位的所有权利;

2.推荐一名平台理事会理事人选;

3.推荐平台专家委员会人选;

4.优先参与平台承接的重大产业项目,并对项目的规划论证和组织实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5.参加平台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高端会议等,对平台项目参与和资金支持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1.享有理事单位的所有权利;

2.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3.参与产业顶层设计和体系策划,优先承接平台接到的政府、军队等委托的产业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等。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一)普通成员单位

1.遵守平台管理办法、制度和相关约定、协议,执行平台决议和规定,保守平台技术和商业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2.全力维护平台的权益和声誉,宣传平台宗旨,维护平台形象,不得以平台名义从事有损平台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3.以推动平台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承担相应任务,提供相应资源支持,积极参与平台开展的各项活动,维护平台成员的共同利益;

4.指定专人负责同平台秘书处联系,积极承担和配合平台的各项工作。

(二)理事单位

1.普通成员单位的义务;

2.关心支持平台工作,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指派的任务。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1.理事单位的义务;

2.牵头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务实合作和创新发展。

第五章平台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六条平台的加入

()成员单位加入申请程序

1.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中央企业北斗产业协同发展平台成员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秘书处按照平台管理办法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提交平台理事会;

3.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申请单位在秘书处签署《加入平台协议书》并备案,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平台成员证书。

()理事单位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须为平台成员;

2.热心平台事业,有意愿、有能力为平台发展贡献力量;

3.在北斗应用产业取得一定成就,发展初具规模,具备凝聚央企产业合作和较强开放服务能力和基础;

4.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央企业北斗产业协同发展平台理事申请表》,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5.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理事单位,享受理事权利和义务。

(三)副理事长单位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须为理事单位;

2.掌握先进北斗应用推广技术经验,在中央企业北斗产业领域取得较大成就并具有权威性;

3.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央企业北斗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副理事长申请表》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并决议通过后,成为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七条平台成员的退出

()平台成员自愿退出平台时,应提前30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相关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确认在不影响平台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报送理事会,经理事会批准后,向平台成员通报并通知该成员退出生效。如发现平台成员退出平台时未能妥善解决相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相关合同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平台活动的成员,视为自动退出;

(三)平台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等问题,按照平台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平台成员除名

平台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由秘书处核实并提议,经平台成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该单位不再具有成员资格:

()违反平台管理办法或拒不履行成员义务,拒不执行平台重要决议;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冒用平台名义并给平台或其他成员造成恶劣影响;

()泄露平台内部机密,给平台或其他成员造成重大损失;

()因违法或违规给其他平台成员造成重大经济或知识产权损失;

(六)破产或因违法乱纪被中国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或取消经营许可。

第十九平台成员变更

平台成员如因分立、合并、被兼并等情形导致其原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和取消的,其平台成员资格并不自动由新主体承继;新主体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承继平台成员资格并提交有关文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承继成员资格。

平台成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供书面报告:

()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分立、合并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章平台管理办法的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条平台管理办法的补充或修订,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平台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补充或修订后的平台管理办法,需在平台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平台终止

第二十二条平台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平台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平台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平台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平台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处置决议。

第八章平台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平台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通过委托经营平台有关业务或技术成果转让等所获得的合法收益;

(二)平台举办的刊物发行、咨询服务等业务收入;

(三)成员单位自筹或由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包括各种形式的捐助、赞助,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创业基金投资等);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财务资产管理

(一)平台账户有理事长单位代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凭证等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二)平台经费专项用于平台人事、财务等运行和开展活动,平台秘书处负责接收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三)平台的资产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平台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管理办法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成员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平台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平台常设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平台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平台理事会所有。